原告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包装制品设计与销售的企业。2024年5月10日,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独立创作完成了《轻奢贵礼蓝》与《金典盛宴》两款月饼盒包装美术作品,并于2024年7月5日在上海市版权局完成著作权登记。
2024年6月,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为寻求商业合作,通过微信向安康某食品公司的高管潘某发送了包含上述作品设计方案的PPT文件,但双方合九游娱乐 九游娱乐官方作未果。然而,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随后发现,安康某食品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于2024年中秋季,在其生产、销售的两款月饼礼盒产品上,使用了与自己《轻奢贵礼蓝》、《金典盛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的包装设计,并通过其线下门店及微信公众号九游娱乐 九游娱乐官方等渠道进行公开宣传和销售。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风格、核心版式构图、色彩搭配、Logo设计、装饰元素逻辑及文案信息层级等核心设计要素上,与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的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遂向安康某食品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未果,遂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诉讼过程中,安康某食品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包装委托给西安某包装公司生产,并抗辩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遂追加涉案包装的供应商西安某包装公司为共同被告。
一、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主张权利的《轻奢贵礼蓝》、《金典盛宴》月饼盒包装设计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二、安康某食品公司使用“福礼锦秋”、“御品臻礼”包装的行为,以及西安某包装公司生产并提供该包装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三、如果侵权行为成立,各被告应如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特别是安康某食品公司提出的其产品包装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能否成立。三、法律分析
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创作完成证明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月饼盒包装设计在色彩、构图、图形元素等方面体现了独特的艺术美感与创作性,其艺术性能够与实用功能分离,具备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本案侵权判定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证据显示,被告安康某食品公司在涉案产品上市前,已通过商业磋商接触了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的作品设计方案,并将设计方案发给了西安某包装公司,指示其“参考”。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二者在整体视觉风格、中心对称构图、蓝(红)底金字的色彩体系、云朵(方形)Logo的造型与布局、装饰图形的构成逻辑及广告语文案等表达层面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安康某食品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并使用与权利人作品实质性相似包装的行为,侵犯了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供应商西安某包装公司根据安康某食品公司的要求生产侵权包装,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安康某食品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举证证明其通过合法渠道、以合理价格取得产品,且主观上不知晓侵权事实。
本案中,被告不仅接触上海某包装公司的作品在先,且在诉讼前已收到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律师函,其主观状态难以认定为“不知道”,故其合法来源抗辩难以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精确计算时,法院可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酌定。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提供的其与案外第三方签订的同类产品销售合同,可作为确定其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重要参考。
本案是一起因月饼礼盒包装设计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对于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具有积极的典型意义。
第一,本案明确了实用艺术品中可分离的艺术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强调了包装设计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不仅在于其登记形式,更在于其是否具备独创性的艺术表达。这有助于引导企业重视产品外观、包装等视觉设计的创新与知识产权布局,提升产品附加值。
第二,本案诠释了“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通过详细比对整体风格、构图、色彩、核心图形等设计要素,清晰地论证了侵权成立的逻辑,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比对方法和说理范式。
第三,紧扣“知识产权周”倡导的“保护创新、尊重智慧”主题,本案的妥善处理向社会传递了清晰信号:任何未经许可、擅自模仿或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设计成果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风险。它警示市场经营者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通过自主创新或合法授权获取竞争优势,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健康繁荣的创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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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伟超 ,华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秘书、西安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委员会秘书长、西安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华格律师事务所股权、公司商事业务部副首席律师、华格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副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前媒体记者。深耕科技教育、媒体娱乐、餐饮文创等行业,担任数十家文化、科技、教育和娱乐类企业的法律顾问,代理腾讯、华住会、饿了么、中粮集团、高教社、周黑鸭、陕西中烟、穆堂香调味品等公司重大知识产权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在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民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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